企業涉稅政策——增值稅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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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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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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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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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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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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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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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率從5月1日起將17%和11%兩檔稅率各下調1個百分點調至16%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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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
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
交通運輸業、建筑、基礎通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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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5月1日之前沒有作無票收入的,5月1日之后都不可以自己補開17%和11%的發票。
3、各種補開發票前提條件是企業之前已經將這一筆業務的增值稅納稅申報了,才可以補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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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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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銷售的方式不同,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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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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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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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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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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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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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貨物是否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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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賒銷或分期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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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沒有約定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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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發出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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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預收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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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發出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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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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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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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貨物是否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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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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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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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不一定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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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供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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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取得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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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視同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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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移送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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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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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商品在什么時侯確認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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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0號)
發出商品確認收入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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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商品在實際操作中確認收入的關鍵有兩點:
一是取得銷售款或取得銷售款憑據。
二是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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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發貨后未開具發票,未取得銷售款或未取得有效的銷售款憑證的銷售業務,發出商品可不確認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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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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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票使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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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后,我國增值稅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
一方面針對不享受退稅業務的企業應盡最大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另一方面針對享受退稅業務的企業,意味著增值稅的范圍得到了擴大,享受退稅的范圍得到了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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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營改增”后提供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
2、上述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享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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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于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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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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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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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規定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是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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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政策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分別由50萬元和80萬元統一上調至500萬元,并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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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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