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涉稅政策——所得稅相關內容
|
|
|
|
|
|
序號
|
事項
|
內容
|
解析
|
備注
|
1
|
企業取得不合規或無效票據(白條)是不可以稅前扣除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1條規定
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是企業的,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普通發票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應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
|
2
|
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執行。
|
1、設備、器具是指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擴大到500萬元(包含500萬元),該金額是指固定資產的入賬金額(不含稅金金額)。
2、僅適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換句話說,適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匯算,而不適用于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
3、在執行過程中并不會改變企業所得稅納稅總額,它只是改變了固定資產的稅前扣除時間,延緩了企業所得稅納稅時間而已。
|
|
3
|
鼓勵企業加大職工教育投入,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率提高
|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
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2017年以前一般企業教育經費扣除比率為工資薪金總額的2.5%,
2018年以后一般企業享受了原來只有高新技術企業才有的標準扣除比率為工資薪金總額的8%
|
|
4
|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
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4條規定
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
|
《目錄》中列示了69項,其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屬第23項
|
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
5
|
跨期費用:當期實際發生的費用未能及時取得發票,當期成本費用列支不夠,形成利潤需預繳所得稅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
對納稅人發生的成本或費用,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關合法憑證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稅前扣除。
|
如:2017年銷售一批暫估入庫的商品,2018年4月才收對方開來的發票,在年終匯算清繳時,此筆已在2017年結轉銷售成本時,暫估入庫,需不需要納稅調增。
結論是:在次年5月底以前收到發票就不用調增,5月底以后收到發票,需要調增。
|
6
|
企業在所得稅前未按照稅收規定扣除或者少扣除成本費用的問題
|
以少提折舊為例說明該問題產生的不利影響:
一是企業少提折舊直接造成企業當期多繳企業所得稅或可彌補虧損額的減少。
二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5號)規定: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
企業少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報廢時,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中包含的超過5年的未提折舊額,將不得在所得得稅前扣除。(舉例P10)
|
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當期成本費用當期計入損益,不得少計折舊,少攤或漏計成本、費用。
|
7
|
現金折扣與貼現息的區別
|
貼現息與現金折扣最主要的區別是貼現息的有效憑證來來自外部;
現金折扣的有效憑證來自企業內部
|
現金折扣是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對于銷售企業,現金折扣有兩方面的積極意義:縮短收款時間,減少壞賬損失。
貼現息:在貼現中,企業倒貼給銀行的利息稱為貼現息。
|
|
8
|
罰款與違約金的區別
|
罰款與違約金的主要區別是執行主體不同,
罰款執行的主體是政府部門,
違約金執行的主體是非政府部門。
罰款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
按所得稅法規定,違約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由違約的一方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用于賠償損失的金額。
|
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違約金可憑增值稅發票、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支付憑證在稅前扣除;
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違約金可憑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支付憑證、收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在稅前扣除。
|
9
|
企業差旅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
企業按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可自行制定本企業的差旅費報銷制度留存企業備查。
其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工作任務、支付憑證等。
|
10
|
企業將資產用于償債(資產頂賬),應視同銷售進行處理,確認銷售收入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
企業發生處置資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均視同銷售。
|
|
11
|
法院判決的賠償款無法取得發票,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賠償金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因沒有發生應稅行為,所以無法開具發票,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
|
12
|
員工接受在職教育,企業給報銷的學費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
根據《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規定
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
學歷及學位所發生的學費屬于員工個人消費,不屬于職工教育經費的范疇,不得稅前扣除。
|
|